【第1370期】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获取患者或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基本案情:
王某因突发心脏病,住在某家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某日,医方在王某要求下停用心电监护,后来王某突然出现各种严重的症状,医方发现后立即抢救。这之后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以为,王某要求停用心电监护时,医方不但没有通知患者家属,同时也没有取得患方书面确认,在告知不足上面有过错,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益,起诉医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和损失。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调解中医方认为诊疗过程无过错,同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专家评定建议医方就诊疗方面存在的告知不足过错承担10%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共计80 42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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