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1期】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是否承担相应的后果?
基本案情:
小李下学回家手中提着一个书包,里面有情人节买给女友的项链,价值一万元。经历一个人工湖,因为满心欢喜,没太注意,在湖边踱步的时候不慎跌入湖中。湖水比较深,小李不太会游泳,只好大声呼救。小王是小李的大学同学,正骑着自行车从湖边经过,听到小李呼救,于是来不及锁车,跳到湖中救小李。小王几下把小李救上了岸,小李想去拿自己的书包,小王看书包似乎已经从湖中淹没,没太注意。小王回去拿自行车,发现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已经被路人骑走。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人赞扬,不能让英雄流汗又流泪。法律规定见义勇过程中涉及的责任分配原则是为了让英雄舍己为人没有后顾之忧。本案中,因保护小李的人身安全自己丢失了自行车,小王请求小李补偿的,小李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使得小李丢失书包及项链,小王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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