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8期】内容相互抵触的多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
基本案情:
2011年,王一书写遗嘱一份,说明去世以后由儿子王二继承自己的房产,女儿王三不享有继承权,并且对该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2017年初,王一得了重病,有病期间王三始终悉心照顾。2018年8月,王一又手书遗嘱一份,说明全部财产由女儿王三一人继承。2019年6月,王一逝世,王二与王三就与案件有关的房屋的继承权发生纠纷。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多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民法典做出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新规定。本案中,王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因此应以王三持有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王一的遗产应当归王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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