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9期】保安辞职考研,单位有权阻挠吗?
基本案情:
小李是某名牌大学的保安,被学校浓厚的学风所影响,于是打算辞职去考研。学校知道后拒绝了辞职请求,小李通过学校的法援协助成功离职,但是学校拒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小李欲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李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辞职请求,用人单位就应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扣除小李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小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寻求救济。既可以向本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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