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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391期】约定的提成工资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19: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王女士,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律所)律师,自2005年7月1日受聘于该律所,担任法律顾问职务,后来在2006年11月30日离职,该律所凭借种种理由拖欠王某提成工资44092元,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东城仲裁委提起申诉,此律所否认拖欠提成工资一事,声言在该员工离职时已然向其支付了所有劳动报酬,而且多付一部分工资给她。并且主张客户的合同款到达A律所账户后才能支付提成。

巧儿说法:

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本案中,就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必须能够证明曾与用人单位有关于“提成工资”约定,倘若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提成工资”,且事后无法举证证明的,就无法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