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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398期】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补偿如何计算?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16:23:1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小王入职一家公司有六年了,2014年初,他要依据法律规定休年休假,但当时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理想,领导渴望大家能加劲冲业绩,领导与小王协商看能否先不休年假,待公司度过此一段艰难的阶段后再论功行赏。小王同意了。 通过小王等员工艰辛努力,公司产品销售额有所上升,2014年底,小王委婉地跟领导提出没休年假的补偿,领导提出依据日常工作日的加班标准补偿给小王,或者安排补休,小王不同意,认为补偿不够,遂与公司产生纠纷。

巧儿说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某公司仅依据日常工作日的加班标准支付补偿,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小王可以继续同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行,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