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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401期】企业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少一天也不行!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09 17:01:28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员工张某身患重疾,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于是企业在2016年1月4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支付了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后,张某提出异议,认为企业没有提前30天,而是提前了28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人力资源王小姐计算一番,发现企业晚通知了2天,因此又给员工支付了2天的工资,王小姐本想可以息事宁人了,但张某不依不饶。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企业只是提前28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完成“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义务,因此应当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