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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403期】制假新冠疫苗,竟可以以此牟利?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20 16:43:21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进行销售,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2020年11月孔某、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孔某、乔某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后果?

巧儿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

本案中,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等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孔某、乔某等人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需要全体人民知法守法,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