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8期】自食其力的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自实施买卖行为吗?
基本案情: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已经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李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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