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9期】有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一位企业家,名下资产众多,有妻子和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其前后立了三份遗嘱,第一次是公证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儿子;第二次是自书遗嘱,将所有遗嘱留给女儿;第三次是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妻子,第三份遗嘱立完不久,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名下的遗产如何处理?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最后一份遗嘱为代书遗嘱,根据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王先生的遗产应由其妻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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