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5期】抢夺防疫人员个人物品依法应当严惩
基本案情:
8月2日,胡某某酒后乘坐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大城县体育局门口时,强行夺取门口防疫人员李某手机一部,并与其争夺、拉扯,致李某扑面倒地受伤,后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受轻伤。
巧儿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第八项规定,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属严重抢劫犯罪。
本案中,胡某某酒后和毛某某抢夺他人物品,涉嫌抢劫罪,且抢夺疫情防控人员物品,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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