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9期】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秘密转到个人名下,涉嫌盗窃罪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12月在使用被害人、其女友王某的手机时,发现王某支付宝账户内有大量钱款。在猜中支付密码后,赵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多次将该账户内的余额人民币10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
巧儿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私自登录其女友王某的支付宝账户,秘密将其中钱款转入自己的账户据为己有,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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