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5期】农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城镇居民的行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农民田某进城务工多年,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闲置。田某之弟系城镇户口,但已退休且住房困难,田某遂将其在村庄的宅基地和房屋赠与其弟居住。
巧儿说法: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后,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但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本案中,田某将自家宅基地和房屋赠予其弟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无效,且丧失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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