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9期】用于救助新冠肺炎疫情进行的赠与,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地市场暴发新冠肺炎疫情,6月12日,市民周先生公开表示向公益机构赠与口罩200万个,6月14日,公益机构表示接受,双方约定7月10日周先生一次性将所有口罩送到该机构。后周先生老家暴发新冠肺炎,周先生想撤销对该公益机构的赠与,将200万个口罩改捐给老家的卫生机构。此案中周先生可否撤销该捐赠行为?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周先生作为赠与人,原则上在自己未实际作出赠与行为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因该赠与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周先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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