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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450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13 14:45:41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王某路过某小区5号楼三单元时,被“从天而降”的一个玻璃烟灰缸砸伤,王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用五万多元。后经公安部门调查仍无法查明何户抛掷该烟灰缸。但该单元一楼住户朱某和三楼住户牛某均有有力证据证明事发时自己家中无人。该案件中,谁应该对王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朱某和牛某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免责;该小区物业公司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楼其他业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