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1期】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谁所有?
基本案情:
自2017年开始,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电梯内安装LED屏幕用于广告位出租,所得收入一直为该物业公司自己所有。2021年3月,小区业主张某等人要求物业公布电梯广告位出租所得收入,并要求列为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维修资金,遭到该物业公司的拒绝,因此张某等住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该物业擅自出租电梯广告位,并拒不公布收入情况,侵害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且电梯为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出租广告位的收入应为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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