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2期】丈夫出轨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张先生15年前结婚,后来生下一个女儿。7年前双方分居,女儿与母亲共同生活。近日,张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女儿抚养权。李女士与丈夫分居后,发现丈夫与他人育有子女,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先生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裁判中贯彻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原则,能够更妥善维护妇女权益。张先生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对李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可以支持李女士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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