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3期】老人在银行门口台阶摔倒,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徐大妈去小区附近的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进入大厅前,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徐大妈需去台阶下扫健康宝登记。然而,就在下台阶时,徐大妈一脚踩空摔了下来,造成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徐大妈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1.8万余元。徐大妈认为若非工作人员要求她折返回台阶下扫码,就不会自台阶上跌落。银行称,徐大妈下台阶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才导致踩空摔倒,因此不同意赔偿。
巧儿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银行、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银行要求徐大妈扫码登记之后再进入银行办理业务,不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反而是为了公众的安全才做的这一规定。徐大妈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安全承担责任,因此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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