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8期】不是工伤,就不能享有医疗期待遇吗?
基本案情:
小王为北京服装厂正式员工,于服装厂工作第三年的某一天,由于雨天路滑,在回家的路途中不小心摔倒,右脚踝骨骨折,通过医生诊断,应当休养一段时间方可上班。小王所在的公司认为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工伤,小王可以养病,但是要停发她于养病期间内的全部工资,直到她能够照常上班为止。小王不服,认为作为劳动者,自己必须享受医疗期待遇,厂里应该支付自己养病期间的工资。
巧儿说法: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中,小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情况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应当补发小王医疗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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