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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480期】未成年人玩洒冰袋,致老人摔倒谁担责?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11 17:09:54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11岁的小圆(化名)与同伴在其居住小区入口处玩耍,其间从业主信箱中取出冰袋进行挥洒,致使楼道入口处地面湿滑。下午两点左右,汪老太与其丈夫手推三轮车经过该入口,汪老太不慎摔倒。小圆父亲袁某得知后立即下楼询问汪老太受伤情况并清理地面,待汪老太女儿到场后,联系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汪老太九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小圆父亲袁某与汪老太家属进行协商,由袁某赔偿25000元。但支付12000元之后,袁某未按约定继续支付,汪老太遂诉至法院。双方对此次事故中小圆、汪老太各自需承担的责任存在分歧。

巧儿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识度较低,放任其在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监护人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汪老太受伤主要是因为小圆与另一孩童(无法确认)共同玩耍冰袋致地面湿滑造成,故小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小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监护人的袁某未跟随保护,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故小圆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父袁某承担。另一方汪老太虽年龄较大,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地面上也有明确的防滑提示,结合其推车的行为,汪老太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