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2期】子女需要清偿父母在世时欠下的债务吗?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书,约定李某将一块政府划拨土地转让给陈某,转让款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先支付了50万元,约定其余款项在土地过户后支付。2020年2月,李某意外去世。届时陈某才知道,该土地未经政府批准 不能转让。故陈某将李某的儿子李某东及女儿李某梅诉至法院(李某多年前已经离婚),要求法院确认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东和李某梅返还5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请问子女李某东和李某梅需要还钱吗?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将政府划拨土地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未依法经过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50万元转让款也应予以返还。虽然李某已经去世,但其继承人李某东和李某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他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有义务清偿李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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