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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483期】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1 10: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入职后,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后王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王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该协议无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而要求支付离职补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达成不缴纳社保协议后,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离职补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