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521期】因漏看微信复工通知被辞退,合理吗?法院判了!

来源:全国总工会、广东普法 发布时间:2022-12-09 10:2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李女士就职于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020年11月3日,公司在职工群里发布通知,让所有员工先带薪休息3天。11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工群内发布了“车间员工第二天上班”的通知,但厂长未转发和通知到员工。

11月20日,就因错过这条复工通知,李女士一等就等到了被开除的公示。

11月20日,公司对李女士以“无故旷工七天以上”为由,按照厂规、厂纪作出开除决定。李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

2021年2月,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该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万余元,及剩余工资400余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宁波市奉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公司陈述其在工作群里发消息通知了李女士,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已接收到该条通知,公司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公司由此认定李女士无故旷工,并据此为由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要求支付李女士赔偿金2.7万余元。

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