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6期】儿童在免费的游乐场所摔伤,管理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摘要
原告徐某在母亲带领下来到被告某商贸公司的超市购物,在超市免费对外开放的游乐场内玩滑梯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徐某父母遂以徐某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2117.7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受伤时仅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原告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商贸公司在对外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内张贴“成人禁入”字样提示,却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定原告、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案情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原告受伤地点是商场内部的儿童游乐场所,虽然场所是免费提供,但仍属于商场内部附属设施,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增加顾客逗留商场的时间以增加交易机会,管理者应当对在其游乐场所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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