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8期】借条内容被涂改,举证责任谁承担?
案情摘要
2022年,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47000元。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款47000元。陈某辩称已向王某还款1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其个人2023年1月31日在银行取款15000元的凭证。王某提交的借条证据背面亦载明“此据已付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023年1月31日”,但该字样已被划除。庭审中,王某称对借条背面字样及涂改情况均不知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取现凭证主张其已还款15000元,与涉案借条背面载明的还款日期、金额与陈某提交的取现凭证的日期、金额相一致,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对陈某辩称已还款1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陈某对借条背后文字及涂改情况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王某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反驳,故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陈某举证取现数额、日期与涉案借条背面载明的还款日期、金额相一致,借条一直由王某保管,王某陈述对借条背后文字及涂改情况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王某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反驳,属举证不能,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据盖然性原则驳回王某的诉求合理合法。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