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580期】帮人搬家引发伤害谁之过?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7-07 09:25:0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某天,张某清理房屋内废品,请王某、周某共同帮忙,以两包烟和废品折价归王某、周某作酬劳。张某收拾东西,王某在楼上抛掷物品,周某在楼下接收。抛掷物砸中周某造成受伤。经司法鉴定,遗留左肘关节丧失功能达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法院查明,王某承在楼上抛掷物品直接导致了周某骨折结果发生,故王某应为直接侵权人。周某同意在楼下接收物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作为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承办法官调解,促成三方协议,由直接侵权人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周某均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三方握手言和。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巧儿说法

本案中,张某雇佣周某及王某搬废旧物品,承诺废旧折价归周某及王某,并以两包烟作酬劳,三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王某在楼上抛掷物品,故王某应为直接侵权人。周某同意在楼下接收物品,应该预料到会产生不安全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