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5期】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吗?
案情摘要
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线索,组成专案组,对一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自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共隐匿销售收入(含税)36898万元。因该企业购进货物未全部取得发票,账簿资料不健全难以核实成本及费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3万元,并计算其应补缴增值税536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万元、教育费附加161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追缴税款6690万元、滞纳金2261万元、罚款3048万元,共计1.2亿元。
案情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巧儿说法
本案中,纳税人长时间采取非法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漏税数额巨大,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三年期限追缴全部税款,追缴滞纳金并罚款。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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