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3期】转移财产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少分财产案!
案情摘要
刘某(男)与黄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分居后,刘某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支付前,刘某在银行支取存于黄某名下16万余元购买小型轿车一辆。保险赔付款到位后,刘某将8万元定期两年存入银行,后刘某将该款取出。刘某将小型轿车转移至张某名下后起诉与黄某离婚。黄某主张刘某有转移财产行为。经评估,该车目前价值为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支取黄某名下存款后购买车辆并擅自转移在张某名下,在收到保险赔付款后自行存款,其用于日常花销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3:7的比例分割。
案情分析
法律实务中,应当首先固定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理清财产走向,有大额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加大对掌握财产一方举证要求,超出日常生活中合理范围的资金流向,应慎重审查,结合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弱势一方倾斜,有效地保护妇女在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巧儿说法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在分居期间,刘某取出存于其名下的现金存款,并将用夫妻钱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且对钱款去路不能进行举证,应当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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