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5期】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应当确认吗?
案情摘要
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转账注明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分析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双方均认可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其次,双方均确认李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出镜拍摄短视频。再次,公司每月向李某转账支付款项,备注为“工资”。综上,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巧儿说法
本案中,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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