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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597期】试乘车辆肇事,这个责任谁来担?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11 16: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试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某木业公司围墙,致试乘车辆、围墙损坏,乘车人员李某、谢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谢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谢某右肱骨远端骨折,遗有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谢某后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法院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担责。鉴于该公司已垫付6万余元,在扣除该垫付款后,尚需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试乘驾驶行为属于商家销售过程中一个销售手段。谢某、李某乘坐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驾驶的试乘车辆肇事受伤,刘某负全责,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当由提供服务的汽车销售公司和服务人员承担。当然,依照法律,若试乘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