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1期】助人为乐,紧急施救致他人受伤承担责任吗?
案情摘要
张某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年人李某。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张某见状,上前对李某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李某逐渐恢复意识。后李某被送至医院,经检查,李某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张某需要为此担责吗?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
巧儿说法
本案中,老年人李某心脏病突发,失去知觉,情况紧急。张某路遇紧急施救,对受助人李某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意义上的救助义务,属于善意,见义勇为。导致李某受伤并不存在张某的故意。按照法律规定,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李某的受伤,张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