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2期】企业内部承包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吗?
案情摘要
张某于2020年11月入职某货运公司当快递员。2022年9月,张某在快递站点装件准备外出派件时猝死。张某的亲属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货运公司提供其与张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张某出具的辞职信,拟证明货运公司自2022年3月起已将部分片区发包给向某,张某2022年6月从货运公司辞职后在所承包站点继续收派件,故张某死亡时已经不是货运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货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货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货运公司作为独立用人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故判决确认张某与货运公司在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所谓企业内部承包,其实质是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经营管理权的利用与收益分配建立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巧儿说法
本案中,法庭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审查中,企业未能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企业用工及劳动者在企业的劳动形态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案件中最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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