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4期】烧烤摊抢生意大打出手,两败俱伤!
案情摘要
某天晚上,某美食街烧烤店主陈某家人与另一烧烤摊店家张某家人因争夺客源问题发生争吵,后张某对陈某家人进行殴打。陈某得知后,赶到现场先后对张某及张某家人三人进行殴打。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了行政处罚。随后,张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共花费医疗费共计6726.6元。张某索要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应当对自身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陈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陈某赔偿张某损失七千余元。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张某和陈某为抢生意,大打出手,扰乱经济秩序,应当受到法律惩罚,造成他人身心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个体经营要遵守经济秩序及法律法规,遇到问题时要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通过过激手段不仅不能解决问题,更容易激发矛盾,引发违法甚至犯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于人于己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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