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2025年4月15日 星期二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606期】物业服务人对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和认定责任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0-16 11:20:44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因未能驱赶小区流浪狗,致使其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诉讼中,何某认可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双方均认可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管理中心尚未收取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法院支持张某主张吗?

案情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保安职责或履行保安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巧儿说法

本案中,张某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物业管理中心也未收取车辆管理费,也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流浪狗造成其车辆损坏,超出某物业管理中心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