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9期】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案情摘要
杨某向发包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某楼盘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因与发包商产生纠纷未能结算工程款,于是,杨某拖欠24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元并外逃,政府相关机关采取多种形式追讨无果。后杨某被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分析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杨某不但拖欠而且采取逃匿躲避等手段躲避和拒付多名劳动者的工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被追究刑事责任自食其果。近年来,不良商家拖欠劳动者工资屡见不鲜,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