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0期】支持无过错方主张实施家暴方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摘要
陈某(女)与何某(男)结婚生育一女。因陈某与何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何某曾多次酒后殴打陈某,造成陈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陈某多次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婚内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何某数次殴打陈某,经公安、妇联劝诫、调解未果,造成陈某身心受损,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过错方给受损害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支持陈某离婚的请求,酌情判定何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情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是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巧儿说法
本案中,法院作出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裁判,维护了被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家暴行为的强烈抵制。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支持被家暴妇女离婚诉讼中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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