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1期】租房“陷阱”需警惕!
案情摘要
王某与易某联系租房事宜,看房后王某向易某支付了定金。次日,王某在易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约定王某承租房屋月租金750元,押一付三,租期9个月。当即微信转账支付易某3100元。签合同时王某未注意合同出租人处已签名“刘某”,也未现场核实房东身份信息。到期前,王某询问易某押金退还时,易某称10个工作日内退还。后几次催要未果。此时才发现租赁合同上的“刘某”身份证号码为虚假号码。王某遂将易某诉至法院。法院结合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可知,案涉租赁房屋由易某交付王某使用,易某向王某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依照约定判定,王某应付租金及水费6750元,实际支付易某7600元,超出的850元为房屋押金,易某应当退还王某。
案情分析
租房看似简单,但有时也可能存在“陷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维权时遇到“查无此人”的窘境。同时,出租人应诚实守信,切勿投机取巧,贪小失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易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是他人名字,但王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是易某出租,并收取房租和押金。诉讼中,易某对王某的举证并没有质证,说明其认可合同的真实性和收取费用的基本事实。易某只是不愿退还押金,导致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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