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3期】被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你护身!
案情摘要
胡某(女)与欧某(男)结婚十余年,胡某称欧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某晚,欧某又对胡某实施家暴行为,其10岁女儿无法忍受选择报警。随后,在属地妇联帮助下,受害人胡某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案后,立即通知胡某和欧某进行听证,并邀请区妇联参与听证,详细了解事实经过。欧某承认有家暴行为。法院认为,欧某的家暴行为对胡某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均造成严重影响,胡某存在遭受欧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由正当,故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欧某禁止对胡某实施暴力行为。
案情分析
本案是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家暴案件。我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巧儿说法
本案中,典型意义在于提示社会公众尤其是妇女群众,在遭受家暴时,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当地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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