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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615期】超标蓄电池隐患大,非法经营受惩处!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16 10:55:18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一机电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存放的两个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测定,其输出电压分别为73V和8V。另,该公司已将另两个输出电压达到72V以上的电池销售。上述电池的成本为1180元/个,向消费者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个。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明确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电池容量或电压不得改变。该安全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

巧儿说法

本案中,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3.4.2条“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强制标准更换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