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6期】隐瞒商品质量信息,误导消费者法不容!
案情摘要
某珠宝店内导购员在向消费者销售金饰时,在明知消费者欲购买足金首饰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推销金Au750钻石挂坠及金Au750项链。之后,消费者发现产品非足金产品要求退货,经双方协商补差价后将金Au750钻石挂坠调换为Au750钻石项链。市场监管局认为某珠宝店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对某珠宝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92元、罚款人民币3792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巧儿说法
本案中,经营者在消费者明确告知需购买足金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向消费者推荐18K金(Au750)产品,其隐匿产品标签、未让消费者签署质保单的行为印证了其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