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2期】制假贩假偷梁换柱,恶意侵权自食苦果!
案情摘要
杨某未经某涂料公司、某漆油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两公司商标伪造、制造假涂料油漆桶,以批发零售方式对外销售,累计制售数万个。后被两公司发现并委托维权专员报警。经调查,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杨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巧儿说法
本案中,“李鬼遇李逵,原形毕露。”杨某未经授权,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假涂料油漆桶,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的做法不可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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