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3期】收养未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于生育一名男婴,因原告系未婚生子且产后身体虚弱,原告父亲遂擅自与二被告张某夫妻协商,将孩子交由二被告抚养。一年之后原告思子心切,要求二被告将孩子交还,遭二被告拒绝。双方走上法庭。承办法官特邀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解释收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收养流程,二被告认识到虽然对孩子有万般不舍,但未经登记收养孩子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二被告与孩子收养关系不成立;二、限期由二被告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原告一次性向二被告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及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等实质条件以及需要登记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构成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巧儿说法
本案中,二被告张某夫妻在收养李某的孩子时,双方没有带着孩子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二被告没有与孩子构成收养关系。同时,李某应当向张某夫妻支付抚养费,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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