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5期】借贷还是投资?关键看合同是否约定固定本息
案情摘要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项目。陈某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陈某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陈某诉讼主张投资中心、甲公司返还余款及收益。投资中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销。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虽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陈某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陈某并不参与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法院对陈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案件定性是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为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资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
巧儿说法
本案中,《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