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8期】法律新规定适合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裁定吗?
案情摘要
丁某乙系丁某甲与谭某之子。2018年8月31日,丁某甲与谭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赠与丁某乙;该套房屋产权必须变更为丁某乙,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权出售该套房屋;离婚后,丁某甲对房屋必须享有居住的权利;丁某乙由丁某甲抚养,直到工作时为止,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2021年3月,丁某乙诉求判定房屋所有权。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判决谭某、丁某甲协助丁某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丁某甲对该房屋一套享有居住权。此后,讼争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丁某乙单独所有。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新法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在本质上是新法改变了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法律效果。
巧儿说法
本案中,值得指出的是,前述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能理解为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应理解为民法典规定并非必然适用,但不适用之处仅限于“法定例外”,即如果适用民法典不具有“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就必须适用新法规范,而不能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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