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2期】“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摘要
杨某搭乘袁某的便车外出,与毛某驾驶的重型车相撞,造成袁某死亡,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毛某超行驶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袁某驾车通过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因袁某与杨某系好意同乘关系,可以减轻袁某责任,酌定减轻责任比例为40%。二审法院认为:袁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杨某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但杨某与袁某为好意同乘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减轻袁某方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上诉。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巧儿说法
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实施以后,以法律的形式将免费搭乘顺风车与有偿搭乘区分开来,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同时对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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