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8期】刑事附带民事,这不是选择题!
案情摘要
王某因纠纷被李某打为轻伤。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王某共计20余万元,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正在服刑,其家属作为代理人,李某家属称李某已经坐牢,不愿配合履行。执行法官查询发现李某名下外地有房产一处,遂对房产查封。执行法官经过多次沟通,李某终于同意与王某沟通并解决问题。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李某委托家属当日将款项汇入王某银行账户中,案件圆满执结。
案情分析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巧儿说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因被告人在监狱服刑而减免,仍应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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