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0期】二手买卖“事故车” 法院调解部分赔偿
案情摘要
被告刘某与原告朱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一辆皇冠牌二手汽车,明确约定被告交付的车辆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之后,原告欲以该车办理抵押贷款,经查,发现该车曾有多处碰撞历史和维修记录,经专业机构检测,该车辆存在焊接、钣金修复、构件更换、浸水修复等痕迹。原告遂以被告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5万元,并三倍赔偿45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当场退还案涉车辆,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诉讼费用共计2.5万元。
案情分析
对于二手车买卖,进行里程造假、伪造评估报告、隐瞒重大事故等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通常会提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但认定为欺诈行为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否则只能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对出售的车辆状况信息应当做充分了解,诚信经营,避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法院查明该车被告以14.5万元购入,以15万元出售给原告,差价不高,出售前被告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没有焊接、钣金修复等情况,被告无主观故意。但被告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其检测方法不充分,致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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