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7期】空白合同签字,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牛某作为担保人,在涉案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时,借条借款数额处为空白内容。借款人王某告知牛某,其只需对2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王某在牛某签字后,将空白处的借款数额填写为25万元,并将借条出具给李某,李某根据借条数额将25万元借给了王某。后因王某未按时还款,李某将王某、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5万元,牛某对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牛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王某告诉他只承担2万元的保证责任。法院判决:牛某应当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巧儿说法
通过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在充分清楚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再选择是否签字。遇见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进一步磋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将合同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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