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0期】故意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赔偿之外“惩罚性赔偿”!
案情摘要
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山上倾倒,造成周边约8亩范围内环境以及附近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用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以《民法典》为依据,检察院主动履职,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巧儿说法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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