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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652期】名义上理财投资,约定固息实为民间借贷?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2-23 16:05:43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原告梅某与被告某网络公司签订K计划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投资金额5万元,起止时间2016年7月12日起2017年7月11日止,年利率12%,收益处理方式:本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双方对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约定“年利率12%”,此约定有“保底条款”,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分析

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掩盖民间借贷,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问题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准确定性有难度,应透过合同的标题和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巧儿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约定“年收益率12%”,此系约定有“保底条款”,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通过审核借贷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